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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_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平卫检一部刑不诉〔2020〕50号

被不起诉人彭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2326********3930,汉族,高中文化,无业,籍贯河南省夏邑县,住平顶山市卫东区**路东**号院**号楼**单元**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5日被平顶山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顶山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8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0日21时46分许,被不起诉人彭某某驾驶车牌号为豫******摩托车沿鸿翔路自南向北行驶至鸿翔路与矿工路交叉口南300米左右时,被民警当场查获,后经平顶山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9.87mg/100ml。

上述事实有证人证言、鉴定意见、采血照片及相关书证等证据证实,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不起诉人彭某某亦供认不讳,并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彭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不起诉人彭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0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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