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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_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平卫检一部刑不诉〔2020〕63号

被不起诉人蔡某,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402********5615,汉族,中专文化,籍贯河南省临颍县,系平煤集团*****处工人,住平顶山市**路****家属院*号楼*单元*楼*户**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4日被平顶山市公安局五一路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平顶山市公安局五一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蔡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20日22时40分许,蔡某酒后驾驶豫D******号白色五菱牌小型新能源轿车,沿平顶山市平安大道由东向西行驶至与开源路交叉口东100米处,被执勤的公安民警查获。经鉴定,其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24.24mg/100ml。

本院认为,蔡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态度较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蔡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3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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