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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_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平卫检一部刑不诉〔2020〕53号

被不起诉人许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于河南省安阳市,公民身份号码:41052719********12,汉族,小学文化,现住郑州市**区**路**小区**号楼**单元**号,现无业。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3日被平顶山市公安局建设路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顶山市公安局建设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许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2020年9月7日告知犯罪嫌疑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犯罪嫌疑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8日00时27分许,证人钱某某、徐某某(均为许某某的同行朋友)在平顶山市卫东区优越路与繁荣街交叉口附近发生口角后,徐某某将其驾驶的一辆号牌为豫DD01Q7的小型汽车停在道路中间后离开,有群众报警。犯罪嫌疑人许某某酒后驾驶该车辆从道路中间停放至路边后,被建设路公安分局的处警民警查获。经许昌建安司法鉴定所鉴定,从送检的许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30.19mg/100ml。

本院认为,许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态度较好,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许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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