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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_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平卫检一部刑不诉〔2020〕45号

被不起诉人景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403********2032,汉族,初中文化,籍贯河南省叶县,系平煤集团****厂职工,住平煤集团****厂家属院*院**号楼*单元*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3日被平顶山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顶山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景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7日13时40分许,景某某驾驶豫D*****奇瑞新能源轿车沿平顶山市长寿路自南向北行驶至与文丰路交叉口时,被执勤公安民警查获。经鉴定其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28.2mg/100ml。

本院认为,景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态度较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景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2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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