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平卫检一部刑不诉〔2020〕28号
被不起诉人罗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10422***381X,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平顶山市叶县,现住平顶山市卫东区***,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平顶山市公安局五一路分局决定,于2019年2月21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审查,以无社会危险性不予批捕,于2019年3月7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顶山市公安局五一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罗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3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4月2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补查重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4月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24日下午2点20分左右,被不起诉人罗某某(酒后)在平顶山市卫东区平安大道南边的平和巷口与卖水果的孙某某发生纠纷,后将孙某某推到在地,造成孙某某额头处擦伤,四颗牙齿摔断。2019年2月17日,经平顶山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平公物鉴(伤检))字《2019》***005号孙某某,孙某某的损伤程度查时为轻伤二级,后双方达成和解。
本院认为,罗某某酒后滋事,造成他人轻伤。经口头传唤到案后能够主动供认其涉嫌的犯罪事实并真诚悔过,可以认定为投案自首;对被害人赔偿取得被害人谅解且认罪认罚,其认罪态度较好,社会危害性不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认定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罗某某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平顶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平顶山市卫东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9日
(院印)
Comments
Be the first to comment
Leave a Com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