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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平卫检一部刑不诉〔2020〕41号
被不起诉人魏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族,**文化,群众,非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身份证号:411121************,户籍地**省**县,无业,住在******。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0日被平顶山市公安局五一路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28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顶山市公安局五一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魏旭东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2020年7月29日告知犯罪嫌疑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犯罪嫌疑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4月7日22时03分许,***驾驶一辆豫D***号****牌小型普通客车,沿平安大道由西向东行驶到一矿路平安大道交叉口附近时,被我局交巡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初查,魏某某,涉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遂带其到中国人民解放军联勤保障部第989医院进行抽血取证,后经平顶山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检测报告,从魏旭东血液中检测出乙醇成分,含量为94.84mg/100ml,经查询,魏某某驾驶证为C1。
本院认为,魏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态度较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魏旭东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卫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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