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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_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0 comments

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平卫检一部刑不诉〔2020〕47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402********2011,汉族,本科文化,籍贯河南省叶县,中共党员,系平顶山市新华区**路**处职工,住平顶山市湛河区**路****小区*号楼*单元*楼*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4日被平顶山市公安局建设路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顶山市公安局建设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3日22时10分许,张某某酒后驾驶豫D*****二轮摩托车,沿平顶山市卫东区湛北路自西向东行驶至湛北路与新华路交叉口西侧路段时,被执勤公安民警查获。经鉴定,其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40.68mg/100ml。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态度较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2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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