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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_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0 comments

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平卫检一部刑不诉〔2020〕40号

被不起诉人董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40219******0011,汉族,初中文化,籍贯河南省**县,住平顶山市湛河区**公司家属院**单元**楼**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8日被平顶山市公安局五一路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顶山市公安局五一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董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727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5日0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董某某酒后驾驶光速牌普通二轮摩托车(车牌号:豫D****0)行驶至新华路立交桥南口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测,董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6.13mg/100ml。

上述事实有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及相关书证、物证等证据证实,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不起诉人董某某亦供认不讳。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董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条的之规定。鉴于其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06.13mg/100ml,且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董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8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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