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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_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0 comments

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平卫检一部刑不诉〔2020〕33号

被不起诉人吕某胜,男,19**年**月**日出生于河南省平顶山市,公民身份号码:41040319********19,汉族,初中文化,现住平顶山市卫东区**办事处**号,现无业。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日被平顶山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顶山市公安局高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吕某胜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2020年6月4日告知犯罪嫌疑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犯罪嫌疑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7日20时22分许,犯罪嫌疑人吕某胜驾驶一辆号牌为豫D****1的北斗星牌微型轿车行驶至平顶山市神马大道与东环路交叉口北100米附近时,被正在执勤的高新分局民警查获。经平顶山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从送检的吕某胜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15.39mg/100ml。经查询,吕某胜驾驶证为C1。

本院认为,吕某胜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态度较好,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吕某胜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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