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平卫检一部刑不诉〔2020〕22号
被不起诉人翟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422********8613,汉族,初中文化,籍贯:河南省叶县,非中共党员,非人大代表或者政协委员,无业,住河南省叶县*庄*乡**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20日被平顶山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22日被平顶山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决定取保候审,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2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顶山市公安局高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翟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9日21时9分许,翟某某酒后驾驶豫D*****汉腾牌小型普通客车沿许南路自南向北行驶至行至建设路与许南路交叉口向东约150米南侧附近时,被公安民警查获。经鉴定其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88.07mg/100ml。
本院认为,翟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态度较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翟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卫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8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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