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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_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0 comments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滕检一部刑不诉〔2021〕2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704811994********,汉族,大学文化,个体,群众,住滕州市**街道**号楼**单元**室。因涉嫌窝藏罪,于2020年1月7日被滕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滕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李某某涉嫌诈骗罪、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窝藏罪,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7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在明知滕州市公安局民警依法对李某某(另案处理)抓捕的情况下,通过微信安排李某某逃避抓捕,并骑电动车到小区门口帮助李某某逃跑,后因公安民警在场抓获祉豪未遂。

认定上述事实及犯罪情节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李某某证言,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未遂、如实供述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枣庄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滕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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