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检刑不诉〔2020〕76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于抚州市东乡区,公民身份号码3625311986********,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地抚州市东乡区**垦殖场**分场小区**号。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2020年3月26日被抚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抚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8日8时40分许,被不起诉人杨某某驾驶赣F22***号普通二轮摩托车(逾期未检验,注销状态)从抚州市东乡区往临川区云山镇方向行驶。当杨雷驾车行驶至临川区云山镇**村**组路段时,撞倒前方同向行人刘某某(女,殁年67岁),造成刘某某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事发后,杨某某报警并在现场等待交警前来处理。经交警认定,杨某某负本次事故全部责任。
2020年1月15日,杨某某与刘某某家属达成调解协议,赔偿抢救治疗费用人民币1.2万元,另赔偿各项费用共计人民币29.6万元,取得刘某某家属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本案系过失犯罪,杨某某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已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调解协议,取得谅解。且杨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抚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临川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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