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端检刑不诉〔2020〕6号
被不起诉人邹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42801196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路**栋**房,住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路**栋**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6日被肇庆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2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肇庆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邹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3日移送肇庆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肇庆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7月27日交由本院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3月31日20时46分许,被告人邹某某醉酒后驾驶粤H32***号二轮摩托车途经肇庆市端州区人民北路时,被交警支队第一大队民警设卡查获,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其乙醇含量为:102mg/100ml,经对从邹某某身体提取的人体血液进行血液中乙醇定性定量分析,其血中乙醇含量为87.9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涉嫌危险驾驶罪。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邹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因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且其行为尚未造成严重的后果,社会危害性不大,故被不起诉人邹某某的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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