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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9-11 admin 0 comments
合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合阳检刑不诉〔2023〕48号
被不起诉人许某某,男性,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05241983********,*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及现住陕西省合阳县**镇“**小区”**号楼**单元**楼**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2年10月9日被合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合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许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2年12月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2年09月16日23时41分许,被不起诉人许某某饮酒后驾驶一辆号牌为陕B1****黑色“大众”牌小型轿车,由西向东行驶至合阳县**镇**路“*****串串”店门口时,被合阳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现场查获,经对其进行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31mg/100ml,后被民警依法带至合阳县医院提取血液两管。经陕西军大法医司法鉴定所出具鉴定意见:从送检的标有“许某某”字样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浓度为130.98mg/100ml,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许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许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合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3年3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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