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合阳检刑不诉〔2023〕124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性,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30419630********,*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住合阳县**镇**村*组,2022年6月21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合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合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3年3月3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2年05月02日19时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在家饮酒后,驾驶车牌号为皖CU****轻型栏板货车行驶至合阳县**镇**村时,被群众举报其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执勤民警到达现场后,经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检测,王某某吹气结果为165mg/100ml。后经陕西渭南市人民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出具鉴定意见:从送检的王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09.28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已赔偿损失,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渭南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合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合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3年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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