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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王某某)(公开版)_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红检刑不诉〔2020〕104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女,1979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41979********,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正安县,住南门关****,,经遵义市公安局红花岗区分局决定,于2020年4月2日被遵义市公安局红花岗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遵义市公安局红花岗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中旬,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受同案杨某某的邀约参与到由贾某某、杨某某、余某某在遵义市红花岗区马兰坝机动车安全检测站附近自建房开设的赌场营利活动。在赌场中为参赌人员提供扑克牌、饮食等便利条件,并参与到以“炸金花”的方式进行赌博。2020年4月1日,该赌场被公安机关查获,被不起诉人王某某被收缴赌资810元。在参与开设赌场过程中抽头渔利共计分得金额达3000余元。

本院认为,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且参与时间较短的犯罪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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