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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杨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珠香检刑不诉〔2020〕47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号码H60503*****,汉族,初中文化,居住地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路**号**栋**单元**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6日被珠海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珠海市公安局高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30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5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杨某某酒后驾驶粤CP****号小型轿车,沿我市高新区金唐西路由北往南方向行驶至北理工路段时,被设卡检查的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抽取其血样送检,被不起诉人杨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4.7mg/100mL,属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证据如下: 

1.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2.书证;3.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0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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