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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张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澄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澄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

澄城检刑不诉〔2021〕16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性,1967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05251967********,汉族,高中,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渭南市澄城县,住陕西省澄城县**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澄城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17日被澄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澄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2月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7月12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驾驶一辆车牌号为陕A*****的小型轿车由北向南行驶至澄城县青正街九路北时,被澄城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城区一中队执勤民警现场查获,经陕西省渭南市人民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对张某某血液酒精浓度检验,其检验出乙醇含量为107.37mg/100m1。

本院认为,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澄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4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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