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安市宝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宝塔检刑不诉〔2021〕7号
被不起诉人师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27311997********,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榆林市清涧县**坪**村**区**号,现住址陕西省榆林市清涧县**坪**村**区**号。2020年12月23日因危险驾驶罪被延安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延安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20日23时05分许,师某某驾驶陕J4***1领克牌小型轿车,由北向南行驶至延安市宝某某二庄科隧道口公路处,因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我大队执勤民警查获,随后我队民警将其送往陕西省延安市天恒司法医学鉴定所进行抽血检测。经陕西省延安市天恒司法医学鉴定所检测,陕延天恒【2020】毒鉴字第1379号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意见书,检出师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5.14mg/100ml,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
本院认为,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鉴于其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在深夜行人稀少时段,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且系初犯,可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延安市宝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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