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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9-11 admin 0 comments
合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合阳检刑不诉〔2023〕18号
被不起诉人奚某,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05231986********,*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渭南市大荔县,住合阳县**镇**街**巷**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2年6月20日被合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合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奚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2年8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2年06月03日21时40分许,被不起诉人奚某在合阳县**镇**街“****铁锅炖鱼村”吃饭饮酒后,驾驶一辆号牌为陕AG****灰色“海马”牌小型轿车,由东向西行驶至合阳县**镇**街“***”门口附近道路时,被合阳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城区二中队民警查获,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48mg/100ml,后经陕渭人民医院司法鉴定对奚某血液进行酒精浓度检测,检测结果为98.37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奚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奚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合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3年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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