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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卢某某)(公开版)_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印检刑不诉〔2020〕36号

被不起诉人卢某某,男,194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2261946********,土家族,文盲,农民。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铜仁市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镇**村**组,现住**街道**房**栋**单元**楼,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4日被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8月14日经本院决定,同日被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卢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我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4日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4日下午16时左右,被不起诉人卢某某途经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峨岭街道河滨公园篮球场处时,趁被害人田某某打篮球之机,将其放置在篮球架上的华为畅享10plus手机盗走。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1198元。

案发后,被盗手机已依法发还给被害人田某某。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卢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被不起诉人卢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是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本案中,被盗手机被依法追回,未对被害人造成实际损失,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案发时,被不起诉人卢某某系七十四周岁老年人,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不起诉人卢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卢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铜仁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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