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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3 尘埃 0 comments
陕西省吴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吴检一部刑不诉〔2020〕6号
被不起诉人宋*飞,男,19**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73019******051X,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吴某某辛家沟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9月15日被吴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现羁押于吴某某看守所。
本案由吴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宋*飞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6日 1时许,被不起诉人宋*飞醉酒驾驶陕K****7“高尔夫牌”小型轿车在吴某某新建街会议中心附近行驶时被人举报,吴某某交警队出警将宋*飞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检测,宋*飞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18mg/100ml,榆林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检验:宋*飞血液中乙醇浓度为84.33mg/ 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宋*飞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但被不起诉人宋*飞犯罪情节轻微,没有法定的从重处罚情节,且是初犯、偶犯,自愿认罪认罚,社会危险性较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宋*飞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宋*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吴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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