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公开版)_阜新市细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阜新市细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细检公诉刑不诉〔2020〕54号

被不起诉人温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9041979********,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工商户,户籍所在地辽宁省阜新市太平区,现住辽宁省阜新市太平区**街**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30日被辽宁省阜新市公安局细河公安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1月4日被辽宁省阜新市公安局细河公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阜新市公安局细河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温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8日至10月5日期间,被不起诉人温某某在辽宁省阜新市细河区北外环路**物流园,辽西农产品批发市场朱某某鲜肉店铺,利用其店铺经营人的身份,虚开销售单据,以此骗取**物流园有限公司海泉母窖酒170瓶,损失价值13600元人民币。

本院认为,温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涉嫌诈骗罪。鉴于被不起诉人温某某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且主动认罪认罚,社会危害性较小,取得被害人谅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温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阜新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阜新市细河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阜新市细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4日

Comments

Be the first to comment

Leave a Comment

Your email address will not be published. * indicates required fields.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