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阜新市细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细检公诉刑不诉〔2020〕54号
被不起诉人温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9041979********,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工商户,户籍所在地辽宁省阜新市太平区,现住辽宁省阜新市太平区**街**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30日被辽宁省阜新市公安局细河公安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1月4日被辽宁省阜新市公安局细河公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阜新市公安局细河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温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8日至10月5日期间,被不起诉人温某某在辽宁省阜新市细河区北外环路**物流园,辽西农产品批发市场朱某某鲜肉店铺,利用其店铺经营人的身份,虚开销售单据,以此骗取**物流园有限公司海泉母窖酒170瓶,损失价值13600元人民币。
本院认为,温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涉嫌诈骗罪。鉴于被不起诉人温某某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且主动认罪认罚,社会危害性较小,取得被害人谅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温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阜新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阜新市细河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阜新市细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4日
中律网提供的所有信息和服务仅供参考和借鉴,不构成任何法律意见或建议。我们的法律服务团队将尽最大努力确保所提供的信息和服务的准确性和可靠性,但并不能保证信息和服务的完全无误,亦不对用户使用这些信息和服务所造成的任何损失或损害承担任何责任。
中律网提供的所有内容均不构成律师-客户关系。用户在使用我们的法律服务时,应该寻求专业律师的建议和指导,避免因自己的错误行为而导致的法律风险和损失。
中律网可能会包含第三方的链接和内容,这些链接和内容与我们无关。用户使用这些链接和内容时,需自行承担风险和责任,我们不承担任何责任。
最后,我们保留随时更改或修订这些免责声明的权利。如果您在使用我们的网站时遇到任何问题或有任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
地址:重庆市海王星科技大厦众创空间
电话:023-8825-6629
© Copyright 2008–2025 chinalawyer.co. All rights reserved.
By using this website, you agree to comply with these Terms of Service.
Comments
Be the first to comment
Leave a Com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