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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5 尘埃 0 comments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长检一部刑不诉〔2020〕269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1211974********,汉族,安徽省长丰县人,初中文化,务工,现住安徽省长丰县**镇**园**栋**室(户籍地:安徽省长丰县**镇**园**委**村**号)。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7日被长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31日20时20分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饮酒后持A2型机动车驾驶证驾驶皖AY6***号小型轿车,沿合淮路由北向南行驶至206线1105km+500m处时,被长丰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测试,酒精含量为85mg/100mL,随后由长丰县岗集中心卫生院医生对张某某抽取血液,经安徽全诚司法鉴定中心检测,张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6.0mg/100mL。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未造成损害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长丰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8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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