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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公开版)_长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0 comments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长检一部刑不诉〔2020〕339号

被不起诉人方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4221997********,汉族,安徽省寿县人,初中文化,务工,现住安徽省长丰县**开发区**华府**栋**室(户籍地:寿县**镇**村**组)。被不起诉人方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30日被长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方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7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4日21时50分许,被不起诉人方某某饮酒后持C1型机动车驾驶证驾驶皖A77***号小型面包车,从长丰县双墩镇北城世纪金源购物中心地下停车场行驶至西门出口处时,被长丰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测试,酒精含量为122mg/100mL,随后由长丰县双凤医院医生对方某某抽取血液,经安徽全诚司法鉴定中心检测,方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9.3mg/100mL。

本院认为,方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未造成损害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5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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