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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公开版)_邓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0 comments

邓州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邓检二部刑不诉〔2020〕68号

被不起诉人冀某某,男,1970年**月23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29301970******,汉族,高中文化程度,个体自营,住邓州市**号楼**单元**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9日被邓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邓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冀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5日15时许,被不起诉人冀某某酒后驾驶豫R1**7号小型轿车,沿邓州市城区新华路自东向西行驶至新华路与雷锋路交叉口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后经襄阳汇驰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冀某某的血液中乙醇成分含量为90.57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冀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之行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被不起诉人冀某某认罪认罚,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可以从轻处罚;又是初犯、偶犯,故其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冀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邓州市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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