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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公开版)_邓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0 comments

邓州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邓检二部刑不诉〔2020〕35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男,1982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13811982********,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务工,住河南省邓州市花洲街道办事处*****。因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6月25日被邓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10日被邓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邓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周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9日21时20分许,被不起诉人周某饮酒后无驾驶资格驾驶一辆黄色“爱美达”牌电动三轮车行驶至河南省邓州市文化路与仲景路交叉口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南阳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鉴定,被不起诉人周某血液中乙醇成分含量为98.95mg/100ml。

本院认为周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邓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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