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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公开版)_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0 comments

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葫连检一部刑不诉〔2020〕64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女性,195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7191954********,满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辽宁省葫芦岛市连山区,现住连山区********号。因本案于2020年8月7日被葫芦岛市公安局连山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20年9月16日被葫芦岛市公安局连山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葫芦岛市公安局连山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佟某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20年10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佟某某于2020年8月5日20时许,在葫芦岛市连山区**乡**村**屯**号其家门附近,因家庭矛盾与其女婿张某发生口角,进而双方互相撕扯倒地后,被不起诉人佟某某持石头殴打被害人张某头部,导致张某头部受伤。经在场人员拨打120急救电话后,急救人员到达现场,对被害人张某头部伤口进行包扎处理,后被害人张某自觉心脏不适,但拒绝配合急救人员到医院做进一步治疗,不久后被害人张某失去意识昏倒在地,120救护车将张某拉至葫芦岛市急救中心医院抢救,后被害人张某经抢救无效后死亡。经朝阳营州司法鉴定所鉴定:1、被害人张某符合在严重的冠心病,陈旧心肌梗死基础上合并左旋支冠状动脉血栓形成死亡;2、在死亡后果中其本身的严重冠心病,陈旧性心肌梗死及本人拒绝配合到医院进一步治疗的作用力应为90%,酒后争吵及头部外伤的作用力为10%。

本院认为佟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因犯罪情节轻微,且到案后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自愿认罪认罚, 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佟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葫芦岛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连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连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119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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