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泰岱检一部刑不诉〔2020〕102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女,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9111984********,汉族,小学文化程度,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泰安市高新区房村镇南阳**村**号,住**村。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3日被泰安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泰安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2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8月1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1)被不起诉人周某某与被害人冯某某自2019年11月份起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2019年12月31日凌晨2时许,被不起诉人周某某于家中与冯某某约会时,在冯某某不知情的情况下用冯某某微信向其名为“今生只为遇见你”的微信号分两次转入7000元,并删除冯某某的微信转账记录。
(2)2020年1月1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用冯某某手机帮冯某某微信进行头像设置时,在冯某某不知情的情况下将冯某某微信钱包中的2000元转入其名为“卑微彬彬”的微信号,并将转账记录删除。
本院认为,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且具有退赔被害人取得被害人谅解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泰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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