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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公开版)_河北省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河北省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新华区院刑检刑不诉〔2020〕47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性,1985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9031985********,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住沧州市新华区**小区**号楼**单元**室。政治面貌:群众。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5日被沧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沧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9月04日22时20分,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驾驶冀******号黑色大众牌小型轿车,沿黄河路由西向东行驶,行驶至铁路立交桥东侧,被执勤民警现场查获。经沧州渤海法医鉴定中心鉴定:张某某的静脉血中验出乙醇成分含量为96.87mg/100ml。被不起诉人张某某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并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款物的处理情况。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沧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河北省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3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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