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河北省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新华区院刑检刑不诉〔2020〕47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性,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9031985********,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住沧州市新华区**小区**号楼**单元**室。政治面貌:群众。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5日被沧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沧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9月04日22时20分,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驾驶冀******号黑色大众牌小型轿车,沿黄河路由西向东行驶,行驶至铁路立交桥东侧,被执勤民警现场查获。经沧州渤海法医鉴定中心鉴定:张某某的静脉血中验出乙醇成分含量为96.87mg/100ml。被不起诉人张某某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并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款物的处理情况。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沧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河北省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3日
(院印)
中律网提供的所有信息和服务仅供参考和借鉴,不构成任何法律意见或建议。我们的法律服务团队将尽最大努力确保所提供的信息和服务的准确性和可靠性,但并不能保证信息和服务的完全无误,亦不对用户使用这些信息和服务所造成的任何损失或损害承担任何责任。
中律网提供的所有内容均不构成律师-客户关系。用户在使用我们的法律服务时,应该寻求专业律师的建议和指导,避免因自己的错误行为而导致的法律风险和损失。
中律网可能会包含第三方的链接和内容,这些链接和内容与我们无关。用户使用这些链接和内容时,需自行承担风险和责任,我们不承担任何责任。
最后,我们保留随时更改或修订这些免责声明的权利。如果您在使用我们的网站时遇到任何问题或有任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
地址:重庆市海王星科技大厦众创空间
电话:023-8825-6629
© Copyright 2008–2025 chinalawyer.co. All rights reserved.
By using this website, you agree to comply with these Terms of Service.
Comments
Be the first to comment
Leave a Com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