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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公开版)_河北省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河北省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新华区院刑检刑不诉〔2020〕60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8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9211983********,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河北省沧州市沧县人,现住沧县**村**号。2020年12月2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沧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沧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8日向沧州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沧州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12月14日移交本院审查办理。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22日22时30分,被不起诉刘某某酒后驾驶白色大众牌小型轿车,沿兴业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开泰街交叉路口被执勤民警现场查获。经沧州渤海法医鉴定中心鉴定:刘某某静脉血中验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27.21mg/100ml。

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2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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