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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公开版)_河北省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0 comments

河北省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新华区院刑检刑不诉〔2020〕31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性,1995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9211995********,汉族,专科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沧州市沧县,现住沧县******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7日被沧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沧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日向沧州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沧州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9月7日交本院办理。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8月17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曹某某驾驶冀******号棕色帝豪牌小型普通客车,沿铁西大街由北向南行驶至沧县公路站门前,被执勤民警现场查获。经沧州渤海法医鉴定中心鉴定:曹某某静脉血中验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04.71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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