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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公开版)_河北省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0 comments

河北省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新华区院刑检刑不诉〔2020〕52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性,1985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9251985********,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沧州市盐山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沧州市公安局批准/决定,于2020年11月3日被沧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沧州市公安局调查/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嫌疑人李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静脉血中乙醇成分含量为98.58mg/100ml,其行为触犯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

但具有以下情节:

1.李某某无前科,主观恶性较小。嫌疑人无醉酒驾驶的前科,本次事故经检测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94.08mg/100ml,含量较低;

2.嫌疑人无从重处罚情节,没有发生交通事故;

3.嫌疑人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酌定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新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4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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