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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公开版)_河北省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0 comments

河北省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新华区院刑检刑不诉〔2020〕54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性,1969年**** 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1031969********,汉族,高中,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扎兰屯市,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7日被沧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沧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9月04日13时许,杨某某驾驶雅迪牌电动二轮车,沿解放路北侧非机动车道内由东向西行驶至玛利亚医院西侧工商银行前,与左侧同向行驶的安某某驾驶的台铃牌电动二轮车相撞,杨某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经沧州渤海法医鉴定中心鉴定:杨某某静脉血中验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47.03mg/100ml;安某某静脉血中未验出乙醇成分。安某某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杨某某负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

本院认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杨怀中不起诉。

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款物的处理情况。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沧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30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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