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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公开版)_沈阳市于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0 comments

沈阳市于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沈于检刑不诉〔2020〕45号

被不起诉人申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925********573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菏泽市单县**镇**村**号,现住辽宁省沈阳市于某某**街**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9日被沈阳市公安局于洪分局刑事拘留,当日被沈阳市公安局于洪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沈阳市公安局于洪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申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3日22时55分许,被不起诉人申某某饮酒后驾驶辽A****2银色**牌小型普通客车由南向北行驶至沈阳市于某某**街**路交通岗南100米处时被公安机关查获。经检测,被不起诉人申某某血液中酒精成分含量为123.88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申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申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沈阳市于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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