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饶信检一部刑不诉〔2021〕23号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男性,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321196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上饶市上饶县,家住江西省上饶市上饶县石狮乡石狮村**组**号。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2020年12月23日被上饶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饶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12日20时44分许,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持有效机动车驾驶证件,在饮酒后驾驶合法的赣******奥迪牌小型轿车沿紫阳大道由北向南行驶至**道**附近路段,被信州区交警直属一大队民警查获。
2020年12月13日,经上饶司法鉴定中心对被不起诉人吴某某事发时抽取的静脉血样中乙醇含量进行检查,结果为85.86mg/100ml。
在审查起诉阶段,被不起诉人吴某某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在血样中乙醇含量为85.86mg/100ml的情况下,仍然驾驶机动车辆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其持合法机动车驾驶证件,驾驶合法车辆,未发生事故,且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之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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