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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5 尘埃 0 comments
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饶信检一部刑不诉〔2021〕13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23221982********,汉族,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上饶市广丰县,现居住于信州区**路**城**栋**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上饶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2月1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饶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已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16日20时26分许,被不起诉人黄某某酒后驾驶赣******灰色大众小型轿车,沿紫阳大由北向南行驶至**大道与**大道交叉红绿灯处时被交警查获并带至上饶市和康医院抽血备检。
2020年11月17日,经江西上饶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不起诉人黄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8.60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本案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持有效证件驾驶合法车辆,酒精含量98.60mg/100ml,且有坦白情节;在侦查阶段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较轻,符合《江西省人民检察院关于醉酒型危险驾驶犯罪案件不起诉参考标准(试行)》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黄某某作相对不起诉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1年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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