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饶信检一部刑不诉〔2020〕41号
被不起诉人徐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3211965********,汉族,专科文化,上饶市广信区**学校教师,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街道**号,现住信州区**街道**栋**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4日被上饶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2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饶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4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徐某某酒后驾驶赣******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沿信州区叶挺大道由南向北行驶至钟灵路路口时,被上饶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直属一大队执勤交警查获。2020年6月28日,经江西上饶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不起诉人徐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83.76mg/100ml;被不起诉人徐某某申请重新鉴定,2020年7月7日,经江西铭志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不起诉人徐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91.88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归案后如实供述,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之情节,依法从轻处罚;承认检察机关认定的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法从宽处理。综合考虑其性质与情节,徐某某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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