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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公开版)_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饶信检一部刑不诉〔2020〕56号

被不起诉人程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3211975********,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家住上饶市上饶县**乡**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8日被上饶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22日被本院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饶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0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程某某酒后驾驶赣******号黑色大众牌小型轿车,沿信州区志敏大道由西向东行驶至志敏大道与叶挺大道交叉路口时,被上饶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直属一大队执勤交警查获。2020年8月11日,经江西上饶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不起诉人程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04.1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的情节,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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