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饶信检一部刑不诉〔2021〕2号
被不起诉人余某某,男性,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3011974********,汉族,高中,中国人民解放军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部文职人员,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住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路**号**栋**单元**室。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2020年11月12日被上饶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饶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3目20点30分许,被不起诉人余某某持有效的机动车驾驶证件,驾驶合法的赣******号小型汽车沿信州区紫阳大道由北向南行驶至王家坝菜场路口路段时被执勤交警查获。
2020年11月4日,经江西上饶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不起诉人余某某事发时所抽取血样中乙醇含量为95.17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在审查起诉阶段,被不起诉人余某某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余某某在血样中乙醇含量为95.17mg/100ml的情况下,仍然驾驶机动车辆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其持合法机动车驾驶证件,驾驶合法车辆,未发生事故,且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之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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