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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公开版)_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0 comments

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饶信检一部刑不诉〔2020〕79号

被不起诉人徐某某,男,1986年**月29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23011986********,汉族,小学文化,家住上饶市信州区**乡**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4日被上饶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饶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已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日20点10分许,被不起诉人徐某某饮酒后驾驶赣E*****牌小型轿车在信州区**公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公路**路口附近路段时被执勤交警查获,民警随即将徐某某带至上饶和康医院抽血备检。2020年10月3日,经上饶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不起诉人徐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10.08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徐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本案被不起诉人徐某某持有效证件驾驶合法车辆,酒精含量110.08mg/100ml,且有坦白情节,在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较轻,符合《江西省人民检察院关于醉酒型危险驾驶犯罪案件不起诉参考标准(试行)》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徐某某作相对不起诉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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