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公开版)_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0 comments

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饶信检一部刑不诉〔2020〕57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3241976********,汉族,初中文化,客**农家**菜馆经营人,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上饶市铅山县**坊镇**村**村**号,现住上饶市信州区**路**号**栋**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30日被上饶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23日被我院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饶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7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周某某酒后驾驶赣******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沿信州区胜利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渡口圆盘处时,被上饶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直属一大队执勤交警查获。2020年6月18日,经江西上饶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不起诉人周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86.94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9日

_ 

Comments

Be the first to comment

Leave a Comment

Your email address will not be published. * indicates required fields.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