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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公开版)_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0 comments

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检察院

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饶信检一部刑不诉〔2020〕102号

被不起诉人余某某,男,1982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23211982********,汉族,大学本科文化,家住上饶市广信区广信区**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7日被上饶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饶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已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5日20时14分许,被不起诉人余某某酒后驾驶赣E*****白色宝马牌小型轿车沿**路由西向东行驶至信州区**路与**路红绿灯路口时,被设卡民警查获,民警将其上饶市和康医院抽血备检。2020年10月16日,经上饶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不起诉人余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99.26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余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本案被不起诉人余某某持有效证件驾驶合法车辆,酒精含量99.26mg/100ml,无危险驾驶罪、交通肇事罪前科,且有坦白情节,在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较轻,符合《江西省人民检察院关于醉酒型危险驾驶犯罪案件不起诉参考标准(试行)》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余某某作相对不起诉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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