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饶信检一部刑不诉〔2021〕24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3231987********,汉族,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上饶市上饶县,住上饶市上饶县**街道**道**号**幢**单元**室,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2020年12月30日被上饶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饶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15日20时47分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驾驶赣******棕色奇瑞牌小型轿车在上饶市信州区沿上饶大道由南向北行驶至上饶大道与锦绣路交叉口红绿灯处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民警现场对驾驶人张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检测,结果为126mg/100ml。民警随即将张某某带至上饶市和康医院抽血。
2020年12月16日,经江西上饶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张某某事发时所抽取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12.54mg/l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不起诉人张某某身份信息及违法记录查询单、到案经过、酒精仪器检测表、血样提取单、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驾驶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人车合照、吊销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关扣押清单、司法鉴定意见书等书证及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持有效驾驶证驾驶合法车辆,犯罪后认罪认罚,犯罪行为情节轻微,同时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之情节。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信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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