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饶信检一部刑不诉〔2020〕70号
被不起诉人徐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3211986********,汉族,专科文化,上饶市**人,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上饶市上饶县**镇**村**组**号,现住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3日被上饶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郑俊秀,江西饶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上饶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7日0时50分许,被不起诉人徐某某醉酒后驾驶奔驰牌赣******号小型普通客车,沿信州区紫阳大道由南向北,行驶至**道**道交叉路口时,碰撞前方吴某某驾驶的奥迪牌赣******号小型普通客车,造成一起轻微道路交通事故,吴某某报警,被不起诉人徐某某在现场等待交警处理。经上饶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直属一大队认定,被不起诉人徐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2020年5月7日,经江西上饶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不起诉人徐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10.66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徐某某赔偿吴某某300元人民币,取得了吴某某的谅解。
本院认为,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醉酒后在道路上发生轻微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同时未造成他人轻伤以上或者重大经济损失,且具有自首、认罪认罚、取得事故相对方谅解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综合认定本案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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