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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公开版)_朝阳市龙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0 comments

朝阳市龙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朝龙检公刑不诉〔2020〕21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1975年8月24日出生, 公民身份号码211321************, 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朝阳市朝阳县,住朝阳市朝阳县**********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17日被朝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朝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宁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28日经朝阳市人民检察院交由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害人家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6日5时56分许,被不起诉人宁某某驾驶蒙D*****号重型自卸货车沿朝阳市中山大街由北向南行驶至西城华府小区对面路段右转弯时,与骑共享单车的被害人李某某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共享单车损坏,李某某受伤,后经朝阳市第二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李某某于当日死亡。

经朝阳营州司法鉴定所病理司法鉴定,李某某符合生前交通事故致颈椎及右下肢毁损伤死亡。

经朝阳市交警支队事故大队认定, 宁某某驾驶车辆右转弯时未注意观察瞭望、未安全驾驶文明驾驶是此事故形成的全部原因及过错,负此事故全部责任;李某某无责任。

本院认为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但犯罪情节轻微,鉴于其自愿认罪认罚,积极赔偿,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朝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朝阳市龙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朝阳市龙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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