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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4 尘埃 0 comments
新民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新检侦监刑不诉〔2020〕57号
被不起诉人高某某,男性,****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181************,汉族,大学本科,无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沈阳市新民市**镇**村**号,住辽宁省新民市**镇**村,因涉嫌盗窃罪,经新民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18日被新民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于2020年6月29日被新民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新民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5日23时许,被不起诉人高某某自新民市高级中学西南角翻墙跳入校园内,先后在高一、高二、高三教学楼的教室内,窃取了人民币共计3185元和一件银灰色长袖防晒服外套。经鉴定,被盗衣服价值人民币30元。被不起诉人高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
本院认为,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全部返赃、取得被害人谅解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沈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新民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新民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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