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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公开版)_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梁检一部刑不诉〔2020〕38号

被不起诉人孟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832198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群众,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梁山县,住梁山县**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7月15日被梁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1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梁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孟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并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不起诉人孟某某认罪认罚并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8日14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孟某某酒后驾驶车牌号为鲁******的小型轿车,沿梁山县**镇商业步行街由西向东行驶至**镇卫生院东约500米处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检验,孟某某血液中的乙醇成分含量为9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等书证;2.被不起诉人供述和辩解:被不起诉人孟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检验报告;4.视听资料:现场查获录像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孟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孟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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