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莲检一部刑不诉〔2020〕102号
被不起诉人韩某某,男,196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707291960********,汉族,小学文化,农民,群众。户籍所在地山东省五莲县**镇**村**号,住**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7日被五莲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五莲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韩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8月09日21时45分,被不起诉人韩某某酒后驾驶鲁******小型面包车行驶至五莲县**宝山窑头桥路段时,被五莲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交警民警当场查获,经日照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检验,被不起诉人韩某某静脉血乙醇含量为93.9mg/100ml,达到醉酒标准,属于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等书证;2.鉴定意见;3.被不起诉人韩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不起诉人韩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韩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坦白等情节,根据《中华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韩某某作不起诉。同时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七十三条的规定,移送公安机关行政处罚。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五莲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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