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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公开版)_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0 comments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安文检一部刑不诉〔2020〕60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19XXXXX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10522197604XXXXXX,汉族,专科毕业,中共党员,安阳市XXXX局,住河南省安阳市XXXXXXXXX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9月1日被安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路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4日21时32分许,被不起诉人路某某醉酒后后驾驶豫EXXXXX号小型轿车沿安阳市光明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新人民医院北侧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河南一诚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路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5.4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路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无其它从重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路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0月9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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